澎湖前縣議長劉陳昭玲涉貪5案6罪 一審處10年2月

2024年8月14日澎湖縣/前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涉貪5案6罪,澎湖地院14日一審判處10年2月應執行刑。(資料畫面)

澎湖縣議會前議長劉陳昭玲、秘書陳淑美被控貪污案,澎湖地方法院今(14)日下午宣判,劉陳議長犯5案6罪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6年;秘書陳淑美則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偵查時轉爲污點證人並供出共犯,減輕其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創下地方自治史議長六連霸紀錄的國民黨籍劉陳昭玲,因涉向澎湖縣政府車船處施壓預算、高富珊人事案,並介入文光國小校護徐慧真人事任用、消防局小隊長許芳雄、唐偉嘉人事升遷案、衛生局課長曾筱芸遷調人事等5案6罪,收受贓款176萬元,去年3月起遭羈押禁見至7月初,經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隔天移交澎湖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劉陳對相關犯罪情節、款項等都坦承不諱,最後合議庭裁定劉陳昭玲1000萬交保,劉陳昭玲後來也辭去議長一職。

判決書指出,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劉陳昭玲、陳淑美坦承不諱,核與相關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及贓款等物扣案爲憑,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2人均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所以在綜合檢察官論告意旨及被告、辯護人辯論意旨,審酌被告劉陳昭玲長期擔任澎湖縣議會議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被告陳淑美亦長期擔任被告劉陳昭玲機要秘書,均知悉公務員不得貪圖非法利益,竟對於政府機關預算審議、單位職缺、人事升遷等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違反義務程度非輕,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自應予深責。

且考量被告劉陳昭玲、陳淑美於遭檢調機關搜索偵訊前事先獲悉消息,竟聯繫行賄者勾串退還賄款,更刪除議會監視器畫面,於偵查中起初均否認犯行,終究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參酌被告劉陳昭玲主導本件犯行並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被告陳淑美則系受被告劉陳昭玲指示所爲,犯罪參與程度有別;惟念被告二人別無其他前科犯行,品行尚可;定其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