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稱媒體是社會公器 傳播學者:無此詞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新聞臺假處分,中天新聞臺即將在11日撤出52頻道。(本報資料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新聞臺假處分,並稱媒體是「社會公器」,受國家依法監督,中天將在11日下架52臺。對此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暨新媒體與傳播研究中心主任莊伯仲提到,翻遍英文新聞學教科書,沒看過「社會公器」的說法,「原文裡沒有這個名詞」。

北高行駁回中天新聞臺假處分,並在新聞稿強調:「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意即媒體受政府監督,此說法一出,引起一片譁然。

莊伯仲表示,國內新聞傳播科系教學時,談到新聞媒體,常以「社會公器」稱之,但翻閱外文原典,從來沒有看過該說法,倒是有較接近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詞。之所以稱爲「社會公器」,應是當年引介相關學說時沒翻譯好,或是擴大解釋了。

老闆自己掏腰包成立媒體,幹嘛當公器?」莊伯仲說,商業媒體都以公司之名做營利事業登記,要追求利潤、要開發票、要繳營業稅員工也要發薪水年終獎金。甚至有的媒體集團還會上市,發行股票,「怎麼會是社會公器?應該稱作『負有社會責任的營利事業』纔對!」真有所謂的「社會公器」,也只適合用來規範公視客家臺這些公廣集團成員。

至於各界時常歌頌的「文人辦報」,包含《中國時報創辦人餘紀忠、《聯合報》創辦人王惕吾世新大學和《立報》創辦人成舍我,以及標榜不黨、不賣、不私、不盲」的《大公報》創辦人張季鸞,「他們如果不介入編輯事務,如何貫徹文人精神?」

莊伯仲更提到,甚至美國新聞史上最著名的「水門案」,《華盛頓郵報》兩名記者的揭弊報導,也必然獲得報老闆的同意和力挺,「以教科書的模糊觀念來說,這是否也是干預編輯事務?」

至於中天新聞撤照一事,近來對於媒體平衡報導討論甚多,「涉己事務如何平衡報導?」莊伯仲稱,以日前的「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來說,難不成也要採訪兇嫌?此外,維持死刑制度在臺灣是一面倒的支持,如果硬要追求平衡報導,對等報導廢死聯盟的主張,也有讓閱聽人誤以爲雙方聲量相當的疑慮。甚至像是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點名牛肉麪冠軍商家使用萊牛,有人質疑記者不先查證就報導,才引發軒然大波。但問題出在這是行政院召開的記者會,具有公信力援引報導。如果凡事都必須查證,恐怕連諾貝爾獎得主的得獎感言也無法直接引述了。

莊伯仲也說,國人習慣稱新聞媒體爲「第四權」,原文翻譯應是「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這個觀念在臺灣也應當調整,主要是中華民國政府是五權分立,媒體如果真有此權力,也是「第六權」了,怎會叫「第四權」?

莊伯仲提到,傳統新聞學的論調,多半是源於18、19世紀的西方古典主義學說。如今已全面進入數位化、互動化,並非當年頻道資源有限,單向傳播的類比時代,因此討論中天新聞撤照等議題時,理應當重新檢視,一味食古不化,只是再閙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頻道是「公共財」、「稀有財」的笑話,相關論述就容易產生謬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