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一兵不爽被要求倒垃圾 連毆2名班長遭判9月

陸軍裝甲兵訓練訓部指揮部一名一兵不爽被要求倒垃圾,連毆2名班長遭判9月。(中時資料庫

一名服役於陸軍湖口裝甲兵訓練指揮部的陳姓一兵,因拒絕兩名班長要求他倒垃圾,是後又質問他不倒垃圾原因,竟趁林姓班長值安全士官時,抓住林員座位上拉起,辱罵「幹你孃機掰」,接着又在寢室內將另名張姓士官推倒,拿摺疊椅作勢毆打,新竹地院依對長官上官施暴兩罪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民國108年2月12日入伍,於109年3月間服役於新竹湖口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部連之運輸排一兵汽車駕駛兵,在109年4月1日經國防部軍司令部廢止原志願覈定起役處分而退伍。

林姓下士班長於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至10時許,輪值擔任營部連安全士官,但陳男竟因不滿另一名張姓下士班長要求其倒垃圾以及林姓班長質問其不倒垃圾之原因,因此懷恨在心。

陳男於是在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0分許,在營部連營舍2樓,徒手抓住林姓班長之衣領,將林員自安全士官座位之椅子上拉起,並以「幹你孃機掰」等語辱罵林員,接着又在同日晚間6時40分許,在營部連營舍4樓之寢室內,徒手將當初要求他倒垃圾的張姓班長推倒在地,待他起身後,又接續持塑膠摺疊椅作勢欲毆打。

部隊得知後立刻通知憲兵隊將陳男移送法辦法官審理後認爲,陳男因細故即對長官及上官施暴,危害軍紀並損及部隊團結,更減損部隊長官之領導威信,但考量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與兩名士官調解並賠償完畢,依照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對長官施強暴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之對上官施強暴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