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路跑浮報經費 前體委會副主委判刑10月
民國96年8月間,行政院爲凝聚全民力量,向世人展現臺灣加入聯合國決心,要求前體委會(現改制體育署)舉辦全國性體育運動,並由李高祥籌劃相關事宜,但李卻指示路跑協會人員浮編預算經費,以不實的經費結算表請款,高院審理後判李高祥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前體委會副主委李高祥浮報入聯路跑活動經費,遭判刑10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李高祥被控在規劃「入聯」路跑活動時,指使當時擔任路跑協會秘書長的陳華恆及副秘書長賀麗瓊將整個路跑活動的預算拉高,使路跑協會得以因此詐領新臺幣220萬多元的不法利益。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爲,李高祥僅指示陳華恆、賀麗瓊浮編預算,對於2人以不實結算表、會計憑證請領補助費用的犯行,事先並不知道,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李高祥有期徒刑10月。
陳華恆、賀麗瓊已分別被判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
高院二審認爲李高祥圖利路跑協會,依教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爲,李高祥想圖的是「辦理入聯路跑」的無形利益,並無圖利特定人,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僅以教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10月徒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