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稱忠誠義務 前副主委批混爲一談
國安局長蔡明彥昨日在立法院被問到徐春鶯事件時表示,只要陸配在臺灣從事合法活動都予以尊重。但他也強調,有些陸配長期配合對岸統戰活動,以政治爲目的進行交流,甚至接受對岸的資金挹注、在臺發展組織等異常行爲,國安局搜報後若有具體證據,就會送到司法機關立案偵辦。
至於徐春鶯是否爲共產黨員或曾加入共產黨?蔡明彥表示,不公開評論個案。
陸委會則從法律方面說明陸配從事公職的合法性。陸委會援引《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指原籍大陸者取得我國民身分後,因該條例並未規定其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以《國籍法》規定,指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籍,稱此乃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至於該國是否準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對此,趙建民表示,兩岸非國與國關係,兩岸事務適用屬特別法的《兩岸條例》而非《國籍法》。他直言,要求陸配放棄「國籍」,其根據是屬兩國論且違憲的,應該請大法官解釋這類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