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爛停業逃漏稅1500萬 新公司就設在旁邊...6年再進帳4千5百萬
▲彰化1間公司逃漏稅1千多萬,臺中高分院裁定發回重新更審。(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彰化1間登記經營塑膠類製品公司,國小畢業的負責人阿珍(化名)在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因漏報2年銷售營業額,不僅對國稅局需補繳連同滯納金1,544萬餘元的通知不理,疑似以金蟬脫殼的手法,由她家人在舊公司旁再設立新公司,6年來的總銷售額高達4,597萬餘元,阿珍再以作業員名義加入新公司的勞健保。
彰化行政執行署認爲有管收必要,向彰化地院提出聲請,但彰化地院駁回管收,彰化行政執行署再向臺中高分院提出抗告,臺中高分院認爲阿珍對歷次所詢都稱「不清楚、不知道、都不是我在處理」等語卸責,毫無繳納稅款及罰款誠意,且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有重新調查必要性,裁定發回重新更審。
抗告內容指出,阿珍於2011年3月29日辦理商業登記,自2013年4月1日起申請停業迄今。因漏未申報2011、2012年度銷售額合計滯納營業稅暨滯納金待執行金額約新臺幣(下1,544萬4,531元(滯納利息另計)。
阿珍明知有主動繳納稅捐義務,未於期限內自動履行,還將兒子更改爲保單受益人領取89萬元、還持續繳納5張高額保單,於今年5月27日向新光產險公司加保數份傷害保險,阿珍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或處分可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
阿珍名下雖無財產可供執行,經通知相對人到場報告,其對所詢金流去向均表示不清楚或忘記,僅表示至多願意每月清償3,000元,惟迄今分文未償,最近一次108年7月23日彰化行政執行署詢問阿珍如何清償欠款,仍拒不履行,審酌相對人現仍實際經營公司,具一定影響力,應有履行義務之可能,竟拒絕報告財產且拒不履行,有管收之必要性。
臺中高分院認爲依照彰化行政執行署所提事證,已可知阿珍未能就其財產流向及異動、工作及收入等情形,提出合理說明及證據,對歷次所詢均泛稱不清楚、不知道、都不是我在處理等卸責之詞,毫無繳納稅款及罰款誠意,且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有必要再予調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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