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塵爆9年 1傷者向保險公司求償獲賠300萬
2015年八仙塵爆(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造成重大死傷的「八仙塵爆」,其中一名王姓傷者向舉辦活動單位投保的和泰產物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依《保險法》請求和泰產險給付個人體傷責任之上限300萬元,應屬有據,判決給付300萬元。可上訴。
八仙樂園由總經理陳慧穎與瑞博及玩色公司簽約後,出租部分場地由2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在2015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活動進行時,因色粉噴撒濃度過高,電腦燈位置未防止與色粉接觸,引發粉塵閃燃現象,進而產生塵爆事故,致參與活動的民衆受傷。
王姓被害人主張,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在2015年6月24日至6月29日期間,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瑞博公司爲該活動向「和泰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約定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爲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爲3000萬元。
王稱自己在2015年6月27日參加活動遭粉塵爆燃燒傷,受有體表面積50至59%之三度燒傷、手指及腳趾疤痕攣縮等傷害,經法院判決判命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及該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忠吉應連帶給付632萬3277元,因此和泰產險應給付300萬元。
一審判決和泰產險須給付300萬元,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爲,和泰先前已賠付林等人300萬元,保險金尚有餘額,其餘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者之確定賠償總額爲4886萬0567元。
高院指出,王姓傷者的確定賠償數額佔確定賠償總額之比例爲13%,按此計算之保險金爲351萬元,是王依保險法請求和泰產險給付個人體傷責任之上限300萬元,應屬有據,判決給付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