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風波掃到顧立雄 金管會:管中閔任獨董合法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拔管風波持續延燒,如今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都被燒到,不滿顧立雄屢次避談此話題,任本週召委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臨時變更立法院財委會明天(3日)議程,請金管會、科技部教育部等,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擔任臺哥大公司獨董法性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慮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而金管會在送交立法院的報告中指出,證交所檢視臺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教授證書資料,沒發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並強調,教育部認定臺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非金管會職責」。

日前電子媒體詢問顧立雄,對於教育部駁回臺大選管中閔當校長一案,有沒有任何看法,顧立雄連7次迴應「這不歸我主政」。立委曾銘宗則認爲,「教育部既白癡又可惡」,他說,臺哥大請管中閔當獨董,管中閔在去年5月2日就向臺大校方申請覈准,臺大在5月17日覈准,臺哥大6月開完股東會後,管中閔依臺大已同意的函,就可出任臺哥大獨董,而臺大10月2日與臺哥大的產學合作契約。但教育部卻主張管中閔10月2日籤產學合作契約後,纔可去兼任臺哥大獨董。

而《聯合報》的主筆室2日也刊出一篇文章當中指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的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但教育部駁回管中閔聘任案,就是認爲他擔任臺哥大的獨董是在臺大同意之前,是「違法兼職」,並認爲其擔任獨董和公司有重大利害關係。而金管會作爲證交法主管機關,是否對於管中閔違法狀況去了解。

根據金管會送交到立法院的報告,報告中指出,依照臺哥大所示,於去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爲獨立董事,其並已於今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臺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沒發現管中閔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的規定。

另外,臺哥大在去年6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委任管中閔擔任該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管中閔在擔任臺哥大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期間,該公司曾在去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

金管會也再次強調,有關教育部認定臺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涉及到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事宜,「不是金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