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商標行政訴訟第三人提供虛假證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出“罰單”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吳文詡)記者20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8起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對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爲,依法進行罰款

8起案件分別爲原告東莞市金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件;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件;原告姚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毛某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6起案件。上述案件中,第三人分別爲“綠森林小屋”商標、“原曬”商標和“茶馬古道及圖”商標的權利人。

法官介紹,上述涉案商標均被他人提出因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複審,作出對上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的決定。撤銷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髮現,當事人在複審期間提交的發票證據與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結果不一致,具體表現在商品名稱、商品品牌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實際不符。

綜合查明事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上述證據系僞造,無法證明涉案商標的使用,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複審決定。此外,鑑於上述8起案件中的僞證行爲,嚴重妨害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罰款1萬元,對毛某罰款共計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