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殺人假釋犯又酒駕 累犯仍遭釋放

洪男二度酒駕,可能因公共危險案微罪,遭撤假釋後再服長期殘刑法官認爲,《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未考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其犯案嚴重性違憲。(吳建輝攝)

1994在臺東關山犯下殺人案的75歲陳男,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後,關在監獄長達12年,期間應表現良好獲得假釋,但4年前因酒駕被撤銷假釋關回牢籠,在彰化監獄服刑的洪男,向花蓮分院聲明異議,因公共危險案微罪,遭撤假釋後再服長期殘刑,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於今年8月7日提出釋憲,彰化地檢署今收到裁定書,以最速件將釋票送達彰化監獄,洪男下午已順利出獄。

洪男26年前與友人臺東縣關山鎮,以石頭砸死當地一名老榮民,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007年4月獲得假釋,保護管束至2017年4月17日期滿,期間他2度酒駕,遭移送法辦,分別是2013年10與友人喝酒遭警方攔查,及2015年5月酒駕車禍,造成1人輕傷。

洪男2013年酒駕騎車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25毫克,當時觀護人證稱,洪男出獄後先後擔仔麪店打工,清潔人員粗工、製冰廠等,後來到彰化某宗親廟宇擔任管理員,認爲洪男生活踏實,工作穩定,唯獨愛好喝酒,當時法官考量洪男迴歸社會狀況,且當時年齡已高達68歲,若被撤銷假釋將付出無期徒刑代價,很難在重獲自由,因此諭知捐款6萬換取免刑。

但2015年洪男又2度酒駕,還造成1人輕傷,當時遭法官判刑3個月,雖已繳交3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但仍須服完殘刑25年,洪男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異議,經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後,認違反憲法第23調比例原則,今年8月7日提出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

大法官認爲,《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未考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其犯案嚴重性違憲;彰化監獄表示,洪男得知釋憲後,相當高興,今天下午收到彰檢的釋票後,也已立即釋放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