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公斤毒品認成419公克輕判2毒販? 法官說其實是「誤載」

檢警從該船起出45包飼料袋,共查獲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1109公斤。圖爲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同)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媒體今日報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楊政錦張慶龍重大漁船走私毒品案時,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爲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引起熱議。對此,高雄地院稍早發佈新聞稿澄清,判決中所載第四級毒品扣案數量「是屬誤載,並非誤判」,法官是審酌卷內證據資料考量相關情事量刑,並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

檢警去年3月在澎湖縣目鬥嶼西北方約4浬處攔截一艘漁船,發現甲板處有大量可疑黃色飼料袋,經登船以毒品試劑對飼料帶內容物進行初步檢測,呈現毒品陽姓反應,隨即逮捕張姓船長、楊姓船員印尼漁工3人,連人帶船押返興達港海巡基地。經清艙檢查後,共起出45包飼料袋,總重1109公斤,經漏夜檢測後,確認該等飼料袋內容物均系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約可轉換成近900公斤K他命。

據判決書提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許利發」成年男子有一批鹽酸羥亞胺欲自大陸地區運輸私運臺灣,就與楊政錦謀議,由他負責尋找願意出海運輸船隻航行至指定接駁處等待大陸船運輸毒品前來,並於接駁毒品後,再至指定轉貨地點完成接貨與轉貨工作,事成即可獲得100萬元酬勞;而楊與張慶龍商談後,由張駕駛漁船至指定地點,等待毒品接貨及轉貨事宜,即可拿到70萬元報酬

楊政錦、張慶龍事後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高雄地院依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處楊有期徒刑4年、張則是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針對此一毒品案件,高雄地院表示,判決中已提及「共計查獲45包毒品,每包約23至25公斤,每包需兩人才能同時扛起,大陸鐵殼船丟包過程歷時約1小時之久」等文字,且卷內亦有以黃色飼料袋包裝毒品等照片附卷,因此該份判決雖誤依抽驗鑑定報告計算(因毒品數量龐大,鑑定方式系每包中抽取部分進行抽驗鑑定),但審判庭實際評議被告2人刑度時,是依照前述卷證所示之45包毒品數量爲判斷基準,而認定其數量龐大,並非依照「419公克」數量量刑,故判決書理由附表內容誤載部分,並不影響本院實際量刑。

關於量處楊政錦、張慶龍刑度部分,高雄地院指出,由於楊政錦在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最低可從前述5年的一半即2年6月開始量刑),從而,合議庭法官針對他的犯行部分,除有前述自白依法需減刑之適用外,另考量被告他相較於張慶龍,爲犯罪較爲主要的地位,由其負責聯繫「許利發」、大陸鐵殼船、臺灣黑金剛等接貨及轉貨的工作,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3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15萬元之報酬,另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故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非誤認輕判。

而張慶龍部分,高雄地院則說,法官考量他是該漁船船長,負責出船及依照楊政錦指示等待接獲及轉貨,爲犯罪較次要地位,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7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5萬元,但由於犯後否認犯行,沒有自白減刑,且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本案運輸第四級毒品數量固然非常龐大,但主導整個由大陸運輸毒品至臺灣犯罪計劃中,應以「許利發」爲主嫌,楊政錦和張慶龍擔任的是其中接貨和轉貨的一環,該2人在海上尚未運抵臺灣前即遭查獲逮捕,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而量處張有期徒刑5年10月。

高雄地院強調,合議庭法官是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及考量相關情事量刑,並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此案相關新聞報導似有誤認,至感遺憾。

▼高雄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