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家暴男縱火燒妻女、孫4人還阻逃生 二審判決出爐

陳男縱火燒妻女與孫子,還阻止女兒逃生,一、二審都判10年。(本報資料照片)

67歲陳姓男子屢向妻女索錢花用,動輒手腳相向還揚言同歸於盡,由於不滿妻子提告家暴,去年5月19日凌晨3時多,竟朝妻女住處潑灑汽油縱火,還阻止女兒逃生,所幸妻女及孫子等4人都順利逃出火場,一審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10年,檢方主張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駁回,二審仍判10年。

檢警調查,陳男與家人感情不睦且對妻子施暴,去年5月19日凌晨3時許,騎機車前往妻女、孫子住處,在前後院潑灑大量汽油縱火,妻子驚醒發現後院失火,叫醒2名女兒跟孫子,陳男居然趁妻子呼叫女兒、孫子時,又繞到前院縱火。

其中一名女兒跑到前院開鐵門準備逃生,遭陳男擋在鐵門外阻止還徒手打其頭部、臉部,女兒右側小腿因此二度燒傷,眼看 火勢迅速朝屋內延燒,女兒再衝往前院奮力推倒在鐵門外阻擋的陳男後,逃出火場,趁陳男跌倒,妻子也抱着孫子逃出,

陳男落網坦承縱火,卻也辯稱是因爲心情鬱卒、生氣,放火也只是「想要嚇嚇她們」。妻女均認爲,陳男預謀深夜犯案,縱火後,還企圖在逃生處施暴,阻止她們逃生,具狀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以行爲人責任爲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的精神,客觀上也無裁量權濫用情形。臺南高分院表示,檢方上訴,指陳男屢違反民事保護令,且犯罪手段兇殘,被害人數衆多等,經原審量刑時予以審酌,至本院審理時,量刑審酌事項並無二致。

臺南高分院表示,原審於量刑時已將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告訴人之量刑意見及被告素行等均列爲量刑因子,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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