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嫌涉洗錢43億判無罪 二審逆轉已13人改判有罪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

葉姓男子等14人在高雄美術館特區豪宅架設洗錢水房,經手金流高達43億新臺幣,但涉案人被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全數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首波宣判逆轉,葉男等12人改判有罪,今上午第二波宣判,另名吳姓男子無罪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已有13人逆轉改判有罪。

葉男2019年8月起,與翁姓男子等14人成立「高雄金沙水房」,葉先以每月幣1000至1500元不等代價,租用大陸金融帳戶及U盾,再以3萬至5萬元價碼,聘請張姓男子等人協助洗錢。

同年10月23日,檢警辦案人員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大舉搜索水房,查獲支付平臺系統,粗估葉男從水房架設起至被警方查獲爲止,經手金流高達人民幣9億7709萬6806元(約新臺幣43億9693萬元),從中賺取手續費約人民幣899萬7182元(約新臺幣4048萬元)。

葉嫌等人被依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賭博及頂替人犯罪起訴,但橋頭地院認爲不能僅憑自白就作爲有罪判決唯一證據,因檢方未提出相關補從證據,無從認定葉男取得的U盾是冒名或以假名申請開立,涉案人等全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首波宣判認定葉男等人蔘加水房工作羣組,掌握旗下員工的差勤跟日常經營狀況,確實有共同營運水房的行爲。

另外,水房使用的金融帳戶,都是葉男向不詳對象租用而來,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舉例示「以不正方法取得金融帳戶」類型,最後認定葉等12人觸犯特殊洗錢罪,分別量處徒刑6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今高雄高分院第二波宣判,吳姓男子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認定他參與水房運作,依幫助洗錢罪改判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