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痛!補稅仍被罰 納保官解套教戰

高雄國稅局指出,過去有A先生漏報個人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雖然在覈定前2019年4月23日就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罰

但是國稅局認爲,在A補報前即已先行着手查調A申報資料,不符合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之規定。

A主張民衆並非稅務專長,且未能及時申報並非有心之過,應免予處罰。

納保官瞭解案情後,認定財政部新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已明定要以函查日(即發文日)或公告日爲調查基準日。因此,A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最後免再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保官提供協助,第一是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第二爲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第三是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