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等了!奢侈稅沒有通知單

民衆持有房地2年內買賣,依規定應主動申報奢侈稅。(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不知者不罪」這句諺語法治社會恐怕會踢到鐵板財政部表示,民衆持有房地未滿2年就出售,只要不符合奢侈稅免徵要件,又沒有在簽訂買賣契約隔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事後就算宣稱「誤以爲國稅局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才未申報,也難逃補稅及處罰下場

財政部舉例,臺北就曾查獲民衆在2012年7月簽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的房地,且未依規定在30天內申報奢侈稅。一直到隔年1月函查後,纔在10月補報該筆房地銷售價格新臺幣2,260萬元,並補繳稅額339萬元,但也因此被罰84萬7,500元。

就算該民衆事後不服、申請複查,並主張事先不知法令規定,誤認奢侈稅同房屋稅、地價稅一般,都是收到稅單後才繳納,希望免除裁罰。但經過複查決定,奢侈稅採自行申報制,只要符合課稅範圍者,就應該據實申報納稅,不能以不諳法令來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最後駁回。

法律專家解釋,在法治社會中,民衆主張「不知者不罪」恐怕難有幫助,因爲在實務上,法院主管機關無法判斷真僞,過度依賴自由心證只會導致正義不彰;但財政部也提醒,但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派員主動調查,民衆仍有一線生機,可依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