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原3年!小廚師嘿咻13歲國中妹「過程很快」 法官減刑檢方怒

▲刑事上,與16歲以下男女合意性交觸法。(示意圖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縣一名剛滿成年的廚師因與一名13歲國中學生髮生性關係,遭女生家長提告,不過原本最低刑度3年以上,因和解護得對方家長原諒,另外,法官認定剛成年一時衝動、無再犯之虞一審減刑輕判1年10個月、緩刑5年。檢方不服,但日前被臺南分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檢方可再上訴。

一名廚師透過LINE與一位13歲國中女學生約會,並載回家中發生性行爲,被女方家長髮現生氣提告。廚師原本因觸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依法處3年以上徒刑。但法官認爲被告廚師有正當職業、沒有前科過程「未以暴烈、兇殘手段爲之,未對女造成傷害」。

此外,國中女生也表示「過程很快」,加上廚師已獲得對方家長原諒,法官考量年輕廚師一時性衝動,且明顯感受到悔悟,被告正值青年,如果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效果,因此減刑。

不過,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認爲地院未考量被害女學生年紀很輕,可能不知怎麼拒絕,且原本應該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下減到剩1年10月的理由不夠具說服力,因此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日前案經臺南高分院審理後,仍繼續維持原判,檢方仍可提起上訴。

未成年發生性關係:

刑事上,與16歲以下男女合意性交也會觸法:1.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爲人要未滿18歲纔是告訴乃論之罪;也纔有減刑或免刑的機會:1.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2.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