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自行車取車後能有「5分鐘鑑賞期」 即日起上路!

▲即日起,租賃自行車能有5分鐘鑑賞期,若有問題不得收費。(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近年來,騎乘自行車運動越來越盛行,不僅各縣市政府都積極推動公共自行車,許多旅遊景點也有業者提供租賃自行車,但也因此引發租賃糾紛交通部今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租自行車取車後能有至少5分鐘檢查車況時間,若業者違反契約規定,將可裁罰3萬至30萬。

爲避免因租賃契約內容不明而衍生租賃糾紛,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擬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正式對外公告,規範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即日起生效

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中規定,出租人應明訂付款方式租賃費率、保險項目、出租人資訊、自行車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遺失責任負擔,以及遺失自行車之賠償金額等。

▲避免租車糾紛並強化保障,交通部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圖/記者李毓康攝)

其中主要重點在保險項目及金額由地方主管機關經營者自行評估,並提供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至少5分鐘」檢查自行車時間。另外,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也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若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交通法令,罰鍰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另外,也明訂出租人不得於契約記載「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文字、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額外加價內容等不利承租人的約定。

若自行車租賃業者違反「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可開罰3萬至30萬元。交通部也提醒,消費者承租自行車時應詳閱租賃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