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司法官性騷學員遭記過退訓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結果曝

吳姓男子考上司法官後,2019年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2年,期間因性騷擾徐姓學員又擅自登錄瀏覽徐的的信箱還刪除部分郵件,他遭記2次大過處分後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男子考上司法官後,2019年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2年,期間因性騷擾徐姓學員又擅自登錄瀏覽徐的的信箱還刪除部分郵件,他遭記2次大過處分後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學習司法官之受訓有異於公務人員以及學生,記過只是做爲成績考評之用,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可上訴。

吳男在2019年8月26起參加司法官第60期職前訓練,訓期爲2年,他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學習期間,因對徐姓學員有性騷擾行爲,被司法官學院依言行不檢,有損司法官學員形象,同年7月9日核予申誡2次處分。

去年2月吳到法院實習期間,利用與徐員先後使用同一部電腦,且該電腦記憶有徐員Gmail帳號及密碼之機會,擅自登入瀏覽徐員之電子信箱,司法官學院以他連續72次擅自登入瀏覽徐員之電子信箱並刪除部分郵件,且情節嚴重,核予其記2次大過之處分。

吳男提起行政訴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司法官學員之獎懲是作爲評價原告成績之用,並未直接導致吳男有何權利受損,記大過本身僅系附隨審查,更遑論學員於學期期滿前所受獎懲,尚得互相扺銷,本未必因該記大過而經廢止受訓資格。

合議庭指出,吳男經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並非僅考量記大過事由,乃綜合評價原告整個受訓期間表現,受訓學員並無再於本件訴訟予以爭執之實益,因認其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合議庭表示,學習司法官之受訓,均有異於公務人員以及學生,學習司法官對於司法官學院記大過,因僅事涉成績考評之用,且終究因爲受訓學員並未正式取得司法官或因爲教育目的而有學生之資格,並無爭訟之利益,駁回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