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叨煙無駕騎車被記過 大法官准他提訴訟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林偉信攝

張姓高中學生因叨含香菸及無照騎機車被學校記過,他不服打官司救濟被駁回於是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爲「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前釋字382號解釋只允許「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纔可訴訟,此部分應變更,各級學校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行政爭訟。

關於各級學校學生的訴訟權問題,大法官會議1995年作成釋字382號解釋,認爲各級學校對學生退學等處分,讓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學生才能提起訴訟救濟,也因此高中國中及國小的學生被記過等處分無法提行政訴訟。

此次大法官會議部分變更382號解釋,認爲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算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按相關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爲救濟,無特別限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