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之二|2024版信用目錄清單印發實施 不斷提升信用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印發實施《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2024版目錄清單),旨在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這是繼2021年版目錄清單和2022年版目錄清單之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推出的第三版目錄清單。從前三版目錄清單來看,信用目錄清單日臻完善,信用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升。

一、應用導向引領信用目錄不斷完善

編制信用目錄,旨在規範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根據2024年版目錄,所謂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將信用目錄以外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遵照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歸集公共信用信息。

前三版信用目錄顯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種類逐漸增多。其中:2021年版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類,2022年版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12類,2024年版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13類。從內容上來看,相對於2021年版目錄,2022年版目錄將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新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相對於2022年版目錄,2024版目錄將知識產權信息新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

2024年版目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的13類包括:登記註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職稱和職業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知識產權信息和經營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信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信用信息共享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並提出明確要求。包括商標、專利和軟著等在內的知識產權信息是判斷中小微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2024版目錄將知識產權信息新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充分體現出應用導向引領信用目錄不斷完善的特點。

二、依法依規始終貫穿信用清單制定全過程

編制清單旨在規範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根據2024年版清單,所謂失信懲戒,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爲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2024年版清單明確要求,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超出清單所列範圍採取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

從三版信用清單來看,失信懲戒措施保持穩定,均包括三類14項,每項懲戒措施均有相關法規政策依據,每更新一次版本,失信懲戒措施便優化完善一些,從而使得失信懲戒措施更具有應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類14項失信懲戒措施具體包括:一是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場或行業准入、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等;二是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包括限制申請財政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等;三是推送政府部門、經營主體自主參考,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外的組織自主實施的措施,例如納入市場化徵信或評級報告、從嚴審慎授信等。

“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24年版清單明確規定,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爲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部門,應嚴格規範名單認定標準、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

從三版信用清單來看,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分別有35種、41種和42種。相對於2021年版清單,2022年版清單新增了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消防安全領域黑名單、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快遞領域黑名單、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五種情形,將2021年版的社會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領域信用黑名單,拆分爲2022年版的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黑名單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領域信用黑名單兩種情形。相對於2022年版清單,2024版清單新增了養老服務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這一情形。

三、信用目錄清單爲推進信用立法提供實踐支撐

過去幾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尤其是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方面形成了較爲完整有效的機制。然而,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個別地方、個別領域出現信用信息記錄、失信名單認定、失信聯合懲戒範圍隨意擴大、泛化傾向,以及信用修復較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對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影響。要解決這些問題,根本途徑是加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可以說,法治具有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撐社會信用體系有效運轉的重要基礎,是確保各項信用機制有效落地、實現預期目標的關鍵保障。

目前,制定全國社會信用法已經提上重要日程。2023年9月7日,新華社受權發佈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顯示,《社會信用建設法》被列爲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2022年11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已就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獲得社會各界熱切關注。

信用目錄清單的日臻完善,爲推進信用立法提供了堅實的實踐支撐。一方面,信用目錄規範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爲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和公開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信用清單爲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提供了依據和參考,有利於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升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和規範化水平。(作者:胡俊超 新華社中國經濟信息社信用領域首席分析師、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