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高雄20年被調臺北 她怒告家樂福求償 打贏官司關鍵曝光

圖爲家樂福(中時資料照)

一名在高雄家樂福工作22年,月薪7萬多元的劉姓女子,2019年3月收到公司主管透過E-mail通知,要劉女下個月開始調至臺北總公司上班,已經在高雄紮根的劉女,擔心到北部生活開銷變大,且無法陪伴母親,因此與公司進行調解,多次下來仍失敗,劉女決定向家樂福提告,而近日判決出爐,家樂福必須賠償劉女29萬多元,並按月支付1萬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將劉女調回高雄爲止。

根據判決書,劉女從86年6月開始,在家樂福嘉義店擔任收銀員,之後逐漸升職到財務部內部稽覈處長,期間雖然職位也曾調動,但都是在嘉義、臺南、高雄等地區,因此劉女在高雄買房、照顧母親超過20年,但公司卻沒與她討論,2019年決定將劉女調職臺北。

劉女表示,收到調動通知,先向公司內部反應,但沒有下文,事後到勞動局申請調解也沒成立,期間劉女先到臺北總公司報到,之後再次向臺北勞工局申請調解仍不成立,最後決定提告。從到臺北任職20個月,經計算額外支出,包括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向家樂福求償每月總計1萬4799元,20個月爲29萬5980元。

針對控訴,家樂福反駁,107年開始因爲總公司全球政策,必須調整組織及縮編員,爲了保障劉女工作權,且劉女曾表示若不降薪水前提,有轉調至臺北服務意願,公司也提供1個月薪資計做爲搬遷補助,強調過程爲「資遣勞工之迴避資遣型調職」,屬合法

臺北地院認爲,家樂福提供的內部稽覈組織圖,看不出有縮編員工必要,且將劉女從高雄調至臺北,確實應提供包括通勤成本住宿津貼、生活津貼、安家費等,但家樂福僅提供1次性搬家津貼,最後判定劉女求償合理,且家樂福自2021年2月起,每月仍須持續支付,直到劉女被回高雄,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