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審照案系列二:鄭自隆》中天頻道不是公共財
中天新聞臺換照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破天荒舉辦聽證會。圖爲中天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方柏勳。(圖片來自中時新聞Youtube)
行政院發言人說電視頻道、頻譜是全民公共財,也有學者或網民說中天頻道是公共財,所以不能違背公共利益,他們講得對嗎?
發言人講對一半,頻譜的確是公共財,但業界講的「頻道」是人爲的劃分,如某臺擺在28頻道、29頻道,這與公共財無涉,只是商業談判的考量;至於部分學者、網民說中天頻道使用全民公共財,所以不能違背公共利益,這也與事實不符。
媒體使用全民公共財的「頻譜」只有廣播、無線電視、手機網路,因爲頻譜屬國家所有,所以5G纔會由政府做莊出面拍賣;電視產業中使用「頻譜」公共財的有臺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由於科技進步,頻譜可以不斷細分,以前相同的頻譜每臺只有1個頻道,但現在頻譜切割技術進步,每家無線電視臺都會多出3或4個頻道,如華視除主頻外,尚有教育體育文化臺、新聞資訊臺、國會頻道1、國會頻道2;科技進步,會讓頻譜的稀有性淡化。
在媒體法規,有用到全民公共財「頻譜」的歸《廣播電視法》管,中天新聞臺是衛星電視,另歸《衛星廣播電視法》管,所謂衛星電視是電視臺做好節目後,上傳至衛星,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下載接收後,再用電纜或光纖傳送至訂戶家中,然後每個月到訂戶家中收500餘元的收視費,而這500餘元的收視費會從中撥一定比率的費用給提供節目內容的業者,稱爲「授權費」,授權費只有包含中天在內的衛星電視業者可以分一杯羹,無線電視臺因《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必載」(即強制系統業者一定要傳送無線電視臺節目),所以一毛錢也分不到,形成「燒水給別人洗澡」。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瞭解不是所有的電視臺都有用到全民公共財的「頻譜」,T臺不是、東森不是、年代不是,中天也不是;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是競合的商業關係,上下架、頻道位置的定頻移頻、授權費的分潤,都是商業談判來的。
如此極端商業機制的媒體營運,而且不是稀有資源或公共財,需要政府介入做高密度管制嗎?對電視高密度規管,源自於60年前因社會條件制約,所產生的「媒體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與媒體效果「魔彈論」(magic bullet theory)的理論基礎,社會責任論來自60年代冷戰期間恐共思維,麥卡錫主義因恐共所產生對包含媒體在內的各行各業的「獵巫」,而試圖將政府的手伸入媒體。此外,電視在50年代屬新媒體,因此學界對其影響力有很多誇大的想像,因而有所謂「魔彈說」,認爲媒體的力量如同子彈,被射擊後(暴露媒體訊息)閱聽人即會「應聲而倒」。因此有「電視內容管制論」,其主張電視內容應受管制的理由是兒少保護;文盲、無知識弱勢族羣的保護;直達客廳無償、無差別收看。
最典型的例子是港英政府。英國殖民期間的香港,電視採高密度規管,但對平面媒體不管,狗經、馬經、色情通通可以,其理由是會購買報紙雜誌的人都是識字的,應有判別能力,而且購買的過程就是選擇過程,政府應尊重媒體言論自由與民衆資訊選擇權。
「電視內容管制論」是針對60年前只有無線電視的環境,但時光轉移,有線電視不是無償、無差別收看,是可選擇訂或不訂;而現今的臺灣社會已不存在文盲,對「兒少保護」更是無稽,當今兒少使用新媒體(手機)的時間遠高於客廳電視,而網路訊息更是葷素不忌。
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都沒有使用到全民公共財的「頻譜」,而真正使用全民公共財的「頻譜」的網路,政府管不到,也無法管,呈現政府對網路、電視的不對稱管制,可以管的(電視),就拼命加壓,無力管的(網路),就認爲屬言論自由,如此完全失掉管制的意義;數位時代,政府若還存在類比電視環境的思維,遂行類比思維的管理規範,套句電影流行語,等於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科技進步,有線電視光纖容量可達數百個頻道,任何一個衛星頻道在系統中,就如同誠品書店雜誌架中的一本雜誌,在浩瀚書海中何其渺小,可被喜歡、購買,也會被視而不見或討厭。同理,任何一個衛星電視頻道都是「分衆」概念,有人喜歡,自然也會有人不喜歡,分衆時代沒有一個電視頻道是可以通吃男女老少的。
現在有線電視每月500餘元的收視費,收看100多個頻道是吃到飽的「大碗公」,包含中天在內的所有衛星電視,都是民衆付費收看的,NCC不是在推有線電視的「分組付費」嗎?那就徹底一點執行電視頻道的「單頻單買」,頻道表就是菜單,要什麼頻道自己挑,讓市場機制決定頻道的存活。中天若是真的不堪,就讓市場淘汰,何勞政府出手?(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