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審照 程序不正義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去年11月做出不予中天新聞臺換照之行政處分,導致之後中天新聞無法在有線電視頻道播出,中天提出行政訴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開庭,中天委任律師表示NCC審查換照之聽證會等程序違法。這所謂「程序違法」所指爲何?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憲法上所稱「正當法律程序」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已逐漸發展成除有關人身自由、訴訟權之解釋外,於行政機關在作成一定決定,特別是不利益處分前,是否、如何、在何時間點應予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予陳述意見、聽證之「聽證權」,方符合憲法上之要求,大法官甚至於釋字第709號解釋首度使用「正當行政程序」之用語。

而所謂「正當行政程序」,亦即藉由行政程序之聽證權利化,來達成利害關係人權利保護之目的,故由主管機關舉行公開之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並由主管機關審酌全部聽證內容後,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而作成核定,此種發展正反映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我國行政程序上之發展趨勢。

簡言之,由往昔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所重視的正當法律程序,已同時在行政機關做成不利益處分時具有等值重要性。行政程序運作結果如涉及受處分人之權利時,其過程須特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權利,以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訴訟實務上常見「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即屬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審查行政程序結果所爲論斷。

而以中天不予換照一案來看,主管機關NCC必須就其不準換照的行政處分之作成,說明其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公正、公平原則;其該行政處分內容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之明文規定,其判斷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其審查中天換照程序是否與其他媒體相同對待;決定不準換照的行政處分(造成形同關臺之效果)也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

據報載NCC審查中天是否得予換照有諸多程序遭受嚴重質疑:一、首先是用突襲性方式,在20天前通知聽證會,但僅給予中天真正得以準備的時間只有10天。二、NCC選任鑑定人之過程,並未予以公開,也拒絕讓中天委任之律師閱卷,導致當事人武器不平等。三、聽證程序主持人也不讓中天委任之律師對鑑定人發問,球員兼裁判似的一律駁回,相關程序明顯有瑕疵。四、中天委任之律師即使是要求案情摘要報告輔以PPT簡報,同樣被以不符程序,斷然駁回。

整場聽證會似如行禮如儀,對於程序正義與對等公平原則似蕩然無存,已淪爲對於中天的公審大會。如此程序不正義所爲之行政處分,真能通過行政法院最後的審查,實值吾人關切。作爲主管機關的NCC,到底是善盡監理媒體之責,還是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亦可從審查過程之程序面是否依法行政來檢視。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