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終結少數總統 選制應採絕對多數
中國時報社論
2024總統大選,雖然賴清德以獲得4成選票贏得勝選,但是以總統大選全國投票率爲71.86%,再換算成賴清德實際的得票率,全國僅有不到3成的選民支持賴清德,事實上仍有高達7成的選民是不同意賴清德擔任總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法,擬將總統選舉改爲二輪投票制,首輪得票率未過半,14天后由得票高的前兩名再進行二輪投票。對於此一提案,民進黨大不以爲然,認爲相對多數是憲法規定,修法無異是「超越憲法」。民進黨是既得利益者,而且以目前藍綠白三黨的政治生態,當然全力反對修法。
既得利益者不應反對
「少數總統」的困境在於總統的民意基礎薄弱,而此問題與我國總統選舉產生制度密切相關。我國憲法本文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又憲法第4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36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系由國民大會分別選舉之,而且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爲當選」,乃是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未得過半票,則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選舉仍未過半,則進行第三輪投票;以此類推,直至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票數支持。當時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乃系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依歸,產生出最具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自1992年憲法增修之後,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則從國民大會改成由人民直選總統,而且總統、副總統系採聯名選舉,並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爲當選。而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1995年也隨之修法,將原先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改成爲相對多數決之一輪選舉制。然而,此等相對多數決之選制最令人詬病之處,即是依此選制選出的總統可能只有少數的選民支持,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因爲這種只有低度民意基礎的執政黨,施政不易,政府恐難穩定運作。
不僅如此,相對多數決的一輪選舉制還可能造成選票浪費與白投的問題,而且會出現選民「策略性」投票行爲,也就是到了選戰最後關頭,放棄原先支持對象,改投較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即是產生俗稱的「棄保效應」,此會限縮選民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的機會。例如此次選舉曾出現有「投白=白投」或是「投侯=投廢票」的棄保喊話。
修改選制無違憲之虞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爲當選。」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系採一輪投票、二輪投票或多輪投票方式選出,僅規定由候選人得票最高之一者當選,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的相對多數決一輪選制之投票方式,修正改採爲「二輪投票制」,並非憲法所不許,並無違憲之虞。
再說,在全世界採總統直選制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系採絕對多數之二輪或多輪選制。過去國內已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包括可以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其次,對選民而言,因有第一輪投票的機會,可以不必過早被迫策略性「棄保」,而讓多元且前瞻性的國政主張得以利用第一輪充分發揮。當然二輪投票制更重要的意義是,第二輪投票具有強迫主要的在野政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進而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
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一輪選制已近30年,選制利弊得失早有史例。陳水扁2000年因爲相對多數當選,政局不穩;如今賴清德不僅在總統大選未獲過半民意支持,民進黨在國會亦未獲過半席次,如果賴清德無視於這一政治現實,一意孤行,必爲臺灣帶來災難。此刻立委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從現行相對多數決之一輪投票制改成二輪投票制,可強化執政正當性,更可讓臺灣的民主之路走得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