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10年變6月 禿鷹案4度發回更審

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在2006年時爲了股市禿鷹案出庭應訊,該案拖到現在還沒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2005年擔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被訴泄漏「查黑中心」的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依圖利等罪重判10年,之後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泄密輕罪來回擺盪,更三審將他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更審。

由於本案爭訟16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案件系屬法院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更審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未來更四審若還是認定李的犯行不構成貪污、判無罪,將因此確定、不得上訴。

本案起因證交所專員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泄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

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偵查秘密泄漏給林等人,也提供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

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將李重判10年、9年6月,高院更一審認爲李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泄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泄密緻股價下跌,讓林等人獲取不法利益,觸犯貪污罪。

但更三審則認爲,李主管監督事務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犯圖利罪,依泄密罪輕判6月。

最高院認爲,李泄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聯性,是否構成貪污,有待調查,撤銷更三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