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鬆綁納稅信用管理 臺商應維持B級以上

中國大陸頒佈納稅信用管理措施,有利提升納稅人稅務信用等級。(圖/路透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曉婷今(26)日表示,中國大陸爲了促進納稅人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建立納稅人的信用管理體系,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逾五年。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新措施,預計在11月1日實施,提升納稅人的稅務信用等級。勤業衆信表示,該法兩項調整、新增兩條法規

一,放寬100分起扣的適用情形

原本規定評價年度內納稅人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者從100分開始扣若非經常性指標有缺失者,則從90分開始扣;但新規定爲近三個月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者從100分開始扣、近三個月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開始扣。新措施放寬從100分開始扣的數量,有機會提高納稅人的稅務等級。

而所謂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帳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二,放寬D級次年度的評價方式

原本規定對於年度評價指標爲40分以下的D級的納稅人,次年仍需評價爲D級;但是新規定爲年度評價指標分數爲40分以下的D級納稅人,次年改爲加扣11分的方式重新計算分數及評價級別。若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有機會提升次年度納稅信用級別,而對於「直接判級」爲D級的納稅人,則維持次年繼續爲D級,且三年不得評爲A級。

三,增加分支機構單獨評價機制

原本規定分支機構無法單獨取得納稅信用評價,而由總機構評價等級決定;非獨立覈算分支機構可以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即可。

四,增加評價結果的覆核機制

新增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有異議者,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覆核申請。

勤業衆信表示,中國大陸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積極落實少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完整體制度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根據瞭解,是依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兩種評價方式決定A、B、C、D四個級別。年度評價指標的分的各級別分數爲A級要90分以上、B級則介於70到90分之間、C級則介於40到70分之間;D級則是40分之下。

一般來說,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是根據納稅人信息情況,從100分或90分開始扣分方式計算,直接判級方式(D級)則是用於有嚴重失信行爲的納稅人。徐曉婷提醒,在中國大陸經營臺商,除了應隨時注意稅法遵循情形之外,建議稅務信用等級至少要保持在B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