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爲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中央決定對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予以修訂。修訂出臺的《規定》和新制定的《辦法》,貫徹以習近平同志核心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着眼於建立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的實踐經驗,堅持突出重點,力求精準科學,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報告內容、抽查覈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規定》、《辦法》的印發實施,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貫徹執行《規定》、《辦法》作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要帶頭執行,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持之以恆抓好《規定》、《辦法》的組織實施,加強抽查覈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這次修訂出臺的《規定》,堅持分類管理原則,抓住“關鍵少數”,進一步突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監督,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作了適當調整。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爲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辦法》明確了認定漏報、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和處理依據,規定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影響期,爲更加有效地強化查覈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據新華社

(原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