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 5稅法修訂刪除
司法院大法官2月24日作出解釋令,稅捐加計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欠缺合理性,屬違憲應立即失效。行政院會今(30)日拍板遺贈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等五項稅法,加上「規費法」,共六部法案修正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
此外,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的滯報金、怠報金,已有行爲罰性質,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一併納入檢討刪除,官員說,因爲性質與滯納金加計利息類似。這六項法案將列本會期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儘速合憲。
大法官會議在2月24日作出決議,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
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大法官認爲,滯納金是政府爲督促民衆繳稅而設,但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立委也認爲加徵利息是一頭牛剝二層皮。
大法官雖僅針對遺贈稅法解釋違憲,但滯納金加徵利息,在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等五部稅法皆有,規費法也有,因此這次全部修法刪除違憲條文。
據立委統計,去年財政部在各稅目已繳納滯納金加徵利息金額爲5,758萬元,前爲5,140萬元、2014年更高達6,091萬元,3年總和高達1.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