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動「國歌法」 侮辱國歌最高判監3年罰款5萬
▲ 香港着手立法,故意篡改、侮辱國歌屬於犯罪行爲。(圖/CFP)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工作正逐步進行,目標是在明(2019)年初提交到立法會首讀。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透露,條文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約新臺幣19萬元)及監禁3年。
聶德權進一步提到,《國歌法》作爲全國性法律已經實施,也已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因此現在要做的是履行憲制責任,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讓《國歌法》在香港實施,而在草擬時也有參考全國性法律的條文,瞭解立法原意和目的,並在香港立法中反映出來。同時他強調,「雖會參考全國性法律的條文,但不會『照抄』,將充分考慮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草擬本地法例時的一貫做法、香港的情況等」。
另外,條文附表中會明列「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若日後需要增刪,會透過附屬法例的形式處理。他又指出,「議員宣誓儀式」是其中一個「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所以會在香港本地立法中按原則處理這種情況。
條文也規定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公衆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如違法用於商業廣告,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觸犯其他情況則最高罰款5000港元。
對於將《國歌法》納入香港本地法律體系,香港輿論普遍認爲很有必要。據《文匯報》報導指出,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在10月國慶月向全港學校發問卷,結果顯示,有七成多教師認爲《國家的歷史與發展》及《國旗、國歌、國徽及升旗禮》課題應納入國情教育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