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侮辱國家 獨派青年遭判刑

自由臺灣黨組織部主任李嘉宇(中),前年主持「228追思晚會」活動,要求民衆焚燒中華民國國旗,圖爲他在前年228舉行記者會,當場撕毀國旗。(本報資料照)

獨派青年、自由臺灣黨組織部主任李嘉宇,前年主持在立法院旁車道舉辦的「228追思晚會」,他要求民衆把中華民國國旗焚燒,臺北地院一審判他無罪,案經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他「焚燒國旗就是侮辱中華民國」,逆轉改依損壞國旗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228追思晚會唆使犯案

李男不滿228事件超過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2018年2月27日晚上,他參加主張臺灣獨立團體舉行的活動,當晚活動結束時,竟要求在場羣衆燒掉國旗,一名男子呼應拿出2面國旗焚燒。

北院認爲李男有唆使他人損壞國旗的客觀行爲,但他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與純以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爲目的的行爲有別,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他無罪。

無罪逆轉改判拘役50天

檢方不服提上訴,李男辯稱當時燒燬的旗幟,無法證明是符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的國旗,因此不符合侮辱國旗要件,且燒燬旗幟的行爲是言論自由的體現,受言論自由保障。

高院認定李男不顧警察警告、強力阻擋警察救旗,且他要求民衆燒掉的就是國旗,其行爲超越和平表達訴求的界限,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非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撤銷無罪判決依共同損壞國旗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另「臺灣國」成員割破十多面國旗,一審依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但3年前高院另一庭認爲「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