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侮辱國家 獨派青年逆轉有罪定讞
自由臺灣黨組織部主任李嘉宇(中),前年主持「228追思晚會」活動,要求民衆焚燒中華民國國旗。(中時資料庫)
獨派青年李嘉宇,3年前主持在立法院旁車道舉辦的「228追思晚會」,他要求民衆把中華民國國旗焚燒,一審判他無罪,二審認定「焚燒國旗就是侮辱中華民國」,逆轉依損壞國旗罪將他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自由臺灣黨組織部主任李嘉宇,不滿228事件超過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2018年2月27日晚上,他參加主張臺灣獨立團體舉行的活動,當晚活動結束時,竟要求在場羣衆燒掉國旗,一名男子呼應拿出2面國旗焚燒。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李男有唆使他人損壞國旗的客觀行爲,但他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與純以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爲目的的行爲有別,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他無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李男不顧警察警告、強力阻擋警察救旗,且他要求民衆燒掉的就是國旗,其行爲超越和平表達訴求的界限,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非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