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改基準法 三級機關首長採政務與常任雙軌制
行政院會15日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的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其餘爲常務職,政務職總數上限爲25人。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設置上限增加1人(已部爲原則),總數上限爲52人。機關毋須立即訂修其組織法,優先適用本次修正規定,未來組織法修正時再並同修正。行政院會1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1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人事行政總處表示,二級及三級機關組織業務涉高度政策性及政務需求多元,宜視實際需要配置政務人員,如三級機關首長或二級機關副首長職務。人事總處也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就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已有相關規定,然而過去行政院組改過程中較少運用該機制;另考量二級機關業務繁雜,涉及專業面向廣泛,增加副首長以協助二級機關首長有效管理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並與國會、地方政府及民間進行良好政策溝通,因此擬具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