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正危老重建條例 公有土地建物除3情形應一律參加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記者劉宛琳/攝影

行政院院會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劃,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劃土地面積五成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劃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劃範圍符合更新單元畫定基準者等三種情形外,一律參加危老重建。

新增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以保障國人居住環境安全。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指示,他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以來,成效顯著。爲進一步落實加速重建,有必要明定公有財產應參與重建,排除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以達活化公有資產,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與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之效。

內政部指出,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劃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現行危老條例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訂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當計劃範圍內,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況,公有財產受限於財產管理規定,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等。

內政部說,這次明訂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倘若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查估,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實務推動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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