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駕駛未停讓行人罰6000元

修正重點包括:「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未停讓行人罰則部份,擴大範圍到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到6000元。

提高記點方面,提高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從目前記違規點數1點提高到2點。

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若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包含延長記點累計期間,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

提升修法時效性,增訂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即時告知預警導正等,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之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一次爲限。

另外,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爲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