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劇本都是警察講給我聽的」 15年前計程車強盜嫌犯判無罪

宋姓男子被控夥同4名男子,涉犯加重強盜罪,宋否認犯行,指稱「整個劇本都是警察講給我聽的」,臺南地院採信其說法,認欠缺積極證據判他無罪。(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宋姓男子被控夥同4名男子,15年前在臺北市攔搭計程車後,涉持長型鐵板自後壓制趙姓司機頸部,搶走身上3千元后搶走計程車逃逸,警方車內採得塑膠袋等物指紋比對認爲與宋相符,起訴他涉犯加重強盜罪嫌,惟宋否認指稱「整個劇本都是警察講給我聽的」,臺南地院採信其說法,認欠缺積極證據判他無罪。

檢警調查,現年34歲的宋姓男子(有毒品、槍砲等前科),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中;宋涉多起案件,已確定且應接續執行罪刑預計2034年7月2日刑期期滿。刑事局1年多前將2004年發生的計程車強盜案,當時在車內塑膠袋採集的指紋,與宋比對相符,專程南下臺南監獄詢問宋,並依其自白及DNA鑑定書檢方認定宋涉嫌加重強盜罪嫌起訴。

宋在於偵查及臺南地院審理中均否認有何攜帶凶器結夥3人加重強盜罪嫌,辯稱:「當初警察問我時,我連案情都不知道,有時候是警察說有,我就跟着說有,整個劇本都是警察講給我聽的」。宋並稱他想就算有事頂多也20年,因爲他現在刑期就已經22年,以前合併執行的話最多隻有20年,所以他就隨便講一講等語。

合議庭詳細審視警詢中的問答過程,再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接受警詢前其自身已確定且應接續執行之罪,刑期期滿日已至2034年7月2日,核與被告所辯稱之錯誤自白動機情節吻合,對其自白是否確與事實相符,產生合理懷疑。

合議庭認爲,存有宋指紋的塑膠袋會出現在趙的計程車上,並不能排除可能是宋曾經搭乘該計程車而遺留、真正爲本案犯行且與宋具友人關係者,因不明原因而遺留,或者是因其他方式恰巧置在趙的計程車上。合議庭認爲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宋涉犯加重強盜罪,而判宋無罪,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