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臺新口水戰打不完 財政部摻一腳:林維俊刻意誤導

▲臺新金財務林維俊。(圖/記者許雅綿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臺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在日前指出「2014年彰銀董監事改選系由臺新金和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對此財政部於今(28日)發出聲明,表示林維俊「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財政部表示,依據最高法院2009年民事判決,董監事任期屆滿以後,公司與董監事之間的委任關係就不復存在。2014年時當屆彰銀董事任期在11月25日,若規劃如期改選,彰銀最遲應於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並在同年10月7日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

由於臺新金控代表於2014年擔任彰銀董事長之際,並未在當年9月29日前寄發開會通知、也沒在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來不及改選。

站在維護股東權益、以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考量之下,財政部依證交法規定,要求彰銀限期辦理董監事改選作業金管會因此在2014年10月20日函請彰銀依規定辦理,彰銀因此在2014年10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事宜

以下財政部聲明全文

關於臺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先生指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日期系臺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乙節,財政部鄭重聲明如下:

一、 關於彰銀前(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乙事

(一) 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載明,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渠等與公司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即不復存在。復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公司法」第172條及第204條規定,彰銀當屆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規劃如期改選,彰銀至遲應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

(二) 鑑於彰銀於103年由臺新金控法人代表擔任董事長之際,並未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亦未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已確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財政部爲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爰於103年10月8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同年月20日函覆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嗣彰銀始於同年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二、 臺新金控林財務長指稱103年董事改選日期系臺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前開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