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合約糾紛慘了! 須賠償福茂唱片409萬元

張韶涵合約糾紛,被判須賠償福茂唱片409萬元。(中時資料照)

張韶涵因合約糾紛,被經紀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以違約爲由訴請法院求償,臺北地院認定她終止經紀約並無違法高院改判她還須賠償福茂唱片爲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改判她須賠償409萬元、賠償青田4萬元。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福茂唱片就歌曲無法制作完成,受有支出第7張專輯「我的願望」詞曲費、「眼睛裡的光」製作人費及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之所失利益360萬7616元,總計福茂公司可獲賠償金額409萬多元。

青田與福茂公司表示,張韶涵未依約完成10張唱片,只錄制發行6張唱片,也沒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損失;青田向張女求償800萬元,並要求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福茂則求償2665萬元。

張韶涵則表示,與青田公司原約定5年內錄10張專緝,但青田卻平均1年7月才發行1張唱片,違反巿場慣例,且未經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轉委福茂執行,導致帳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致雙方無法合作,所以才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

臺北地院認定,青田與張韶涵依合約,互負提供勞務義務,各獲得一定對價,張終止合約後,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約爲由求償,張女僅須返還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萬元。

高院就雙方合約爭議部分維持北院認定,認爲張女已與青田、福茂解約不須賠償損失但福茂在解約前爲她第7張專輯付出6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因該專輯已無法發行,這些服裝對福茂已無實益,判決張女須賠償福茂63萬元的損失。但最高法院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