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長期加班!公司竟喊「主管是責任制」拒付28萬加班費 結果曝

機械公司喊,「主管責任制」,拒籤員工加班申請,並拒付加班費,被員工提告,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陳韻如/彰化報導

彰化一間機械公司許姓業務課長常常加班處理客戶業務,但公司卻認爲他的工作爲責任制,拒絕他申請加班,讓他憤而對公司提告,要求公司要補給28萬9917元加班費。對此,公司其他員工也出面證稱,許男確實經常在公司要求下加班,而彰化地院審理後,最終判公司須給付加班費給許男。

判決書指出,許男2016年間受僱於該機械公司,薪資從4萬2千元一路調高至5萬元,而由於他的工作內容爲開發客戶,以及根據客戶提供的機型圖面零組件圖計算零組件之重量材質成本,再向客戶報價議價,且公司內只有許男 具備此專業技能,因此工作量相當繁重。

此外,許男公司上班時間爲上午8時至下午5時,即使許男自己經常提早1小時到班,但又會因爲客戶常要求趕件等,導致他每天至少都到下午6時30分左右才能下班,而因他擔任主管職位,公司表示他的工作屬責任制,因此拒絕籤核他的加班申請單,必拒絕給付他加班費。

許男事後不滿自己長期加班,卻沒有得到加班費,且公司還未依約自2019年4月起調薪至5萬元,因此在同年6月請辭,而公司這時才補上薪資差額。許男事後也對公司提告,要求公司給付他20016年5月至2019年6月間的加班費29萬2525元,但其中公司於207年4月份有給過2608元加班費,扣除該金額,公司應還須補給28萬9917元,以及短少提撥的勞工退休金2萬元。

對此,許男公司派代表出面表示,公司並不鼓勵員工加班,而爲免員工片面延長工時,在工作規則第10張就規定,「員工欲加班者,應於加班當日退勤前或前一工作日提出,並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籤核後,始可加班,否則視爲處理私人事務,不得申請加班費。」

不過,法院開庭時,公司其他員工出面證稱,確實常常看到許男加班的狀況,公司也有要求許男限時完成工作,也曾聽過主管說有客戶再趕,要求許男當天完成報價,而繪圖人員也表示,有時客戶會下午以電子郵件寄送圖面,且限時要求報價,有時也會在開早會時,聽到主管問許男爲何沒在客戶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等,法官因此認定,許男爲了在指定時間內執行及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確實有加班的必要及事實

經查,根據出勤紀錄,公司有落實查察員工的加班情形,對於許男長期逾時下班難委說不知,但卻未制止或反對,即公司同意許男延長工時,以完成指派工作,而此時公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因此判公司須給付加班費28萬9917元給許男,另外也必須提繳2萬2059元到許男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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