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相機發現舔私處照提告通姦 沒有露臉不起訴

臺北張女丈夫手機發現豔照,提告通姦卻不起訴。(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張姓女子去年3月發現潘姓丈夫相機有豔照,包括一張女性下體特寫,以及一張男性舔女性下體的照片,據此認定潘男出軌,提告通姦。但臺北地檢署認爲,照片只是局部特寫而無法辨識是誰,於日前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張女現年30多歲,因被潘男家暴而搬離住處分居,在發現豔照後,她調閱住家大樓監視器,發現丈夫經常帶着一名20多歲潘姓女同事回家,於是控告通姦,另告潘女侵入住宅

兩名被告到案後否認犯行,強調兩人只是朋友,潘女前來只是討論公事,而豔照中的當事人更不是他們。檢方認爲2張豔照的確辨識不出身分,更未顯示性器交合,無法構成通姦罪證,另侵入住宅部分,因潘女進入張女家也是經過屋主潘男同意,因此也不符構成要件,將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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