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北港分局副所長亂銙人 判決降級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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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雲林縣北港分局陳姓副所長,對一名自行到案的民衆上銬,事後他覺不妥又僞造執行管束通知書,誘騙當事人妻子前往派出所簽名,懲戒法院認定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爲維持公務紀律,判決降1級改敘。可上訴。

陳男明知這名當事人並不符合現行犯、準現行犯或執行管束措施要件依法不得逮捕或管束,他竟假借職務權力妨害自由,在2019年7月28日晚上7點多,將因其他刑事案件經警通知自行到案的當事人上銙4小時,之後才讓其離開派出所。

陳男知道自己行爲有觸法之虞,隔月他假造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執行管束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妻子到派出所,以此通知她並交付予她簽名確認,企圖讓先前他違法上銙的事情合法化

刑事部分法官斥責陳男恣意對被害人手銬,事後還製作假的執行管束通知書公文書,他使公權力蒙羞,所爲均非可取,惟念他尚知坦承犯行,給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確定。行政究責部分,判他降1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