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宰殺穿山甲!檢爲保育動物發聲 列「3大理由」1108字上訴…仍判無罪
▲原住民宰殺穿山甲無罪,檢方洋洋灑灑地列三大理由提上訴,仍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屏東一名排灣族彭姓原住民於2017年9月3日上午在大漢山道設置鋼索陷阱,宰殺穿山甲後,再將穿山甲的鱗片、肉體分割,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先前屏東地院判彭無罪定讞後,檢方爲保育動物,氣憤列出三大理由、1108字觀點,要求法官改判有罪。不過,高雄高分院仍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2017年9月3日上午彭男前往大漢山道採野菜,並且設置捕獵陷阱,捕獲穿山甲後,再拿出番刀將穿山甲鱗片割下,肉體甚至一分爲二,與友人共享,孰料,返家途中遭巡邏員警查獲,整起事件才曝光。
彭男辯稱,抓穿山甲是爲了自己食用,鱗片則是當作裝飾;彭的辯護律師則說,案發地點爲屏東縣春日鄉,這邊屬原住民族地區,彭男僅供家人食用,並將鱗片作爲傳統服飾裝飾才宰殺穿山甲,屬自用非營利行爲,另外在原住民族地區獵捕野生動物,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所容許的行爲,應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適用。
對此,檢方不服無罪結果,列出三大理由:
第一,首應考慮到的是生命的不可逆性,野生動物一旦被過度的捕殺,將可能導致族羣減少甚至滅絕之可能。
第二,生物棲地的縮減以及發展的困難更勝於原住民傳統文化消逝的速度,動物不是人,牠們不會也無法向人類大聲怒吼,爭取自己的權利,牠們無法上街抗議,牠們也無法表達族羣的困境,牠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冰冷的屍體來表達無聲的抗議,但原住民傳統文化,還有人願意發聲,願意傳承,還有其他的方式得以繼續傳誦於後世,但動物死了就是死了,不會活過來,族羣滅絕後也不可能復原,而在現代這樣過度開發的環境中,野生動物族羣是否能再生回到過去的榮景也很難說,所以在兩個價值的取捨上,應多保護野生動物,況且法律並非不給予原住民獵捕的空間,只要依法申請就可以獵捕,而此規定也是原住民族羣早已瞭解的規定,但你沒有依法,就會發生更嚴重的價值衝突,在此情形下,傳統文化與動物生存權兩相抗衡時,更該受到保護的應該是更稀有的動物而非傳統文化。
第三,若認爲依基本法第19條,開放原住民得以自用目的而無限度的獵捕野生動物,無非是開啓原住民獵捕的大門,要證明非自用的難度相當高,不論是真的自用或不肖民衆爲販賣而獵捕野生動物後不慎爲警逮捕,但一切只需在審判中抗辯自用,即有很大的可能獲得無罪判決,此種解釋方法形同給予原住民特權,不論是依照傳統習俗的打獵或是不肖民衆的違法打獵,均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的結果並無益於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保留及傳承。
不過,法官提到,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使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等行爲是容許的範圍,因此與原住民打獵時是否得向政府申請一事無關,最終以檢方上訴無理由,維持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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