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接到推銷電話?10月起你可讓他坐牢 最高賠2億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您好,請問是X先生小姐)嗎?我們是‧‧‧」又接到推銷電話?從10月1日起,你可以想辦法讓他吃牢飯!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在101年10月1日起全面啓動,只要未經你書面同意的單位,打給你拉保險、申請貸款、甚至辦卡,你都可以提告。刑期從2年到5年不等,單一事件最高賠償金額上看2億!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個資泄漏是原因之一。

資法就要正式上路,未來買名單有罪!賣名單:有罪!亂打行銷電話,也要賠!沒做好個資保護措施,讓民衆個資泄漏的企業,也要賠。根據個資法第29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受害者能夠證明他受到的損害,就依照金額賠償;若不能證明,可讓法官在500元至20,000元之間做判決。單一事件賠償總額上限爲2億元,若不法者獲利超過2億,更能改以獲利金額來計算總額。

由於過去臺灣對於個資的保護並不周全,導致許多民衆在網路消費過後,接到了詐騙或行銷電話。101年10月1日以後,這種情況可能會走入歷史,再不復見,堪稱馬政府執政以來最「有感」的一項改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29條如下: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爲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爲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爲限。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民衆必須注意,如果個資是你給對方的,那對方拿來使用並無不法(但不得擴大授權範圍);若對方是非法取得,那買賣個資雙方都有罪。

想要更深入瞭解,推薦參考這篇文章:個資被濫用?明天過後,我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