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貨物抵債應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爲銷售貨物;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所取得的代價並不以價金爲限,且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用來抵償債務,與銷售貨物相同,視爲銷售應於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謂時價,國稅局說明,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水電工程相關配件及材料,因經營不善,於2021年12月1日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於同年同月15日向北區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
然而,北區國稅局指出,被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帳面尚有存貨新臺幣3,400萬元,甲公司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所有的存貨已遭債權人搬走抵債,因此沒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17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85萬元。
北區國稅局因此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視爲銷售貨物行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沒有經檢舉、沒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