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 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爲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爲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

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爲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爲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應覈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