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抽自家產品 仍要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近,許多企業提供其自有的產品於尾牙摸獎,或是將自有的產品贈與客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爲銷售貨物。

該局解釋,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爲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爲買受人的統一發票。

另外,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若是購買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爲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免視爲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爲家電用品經銷商,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1,000臺,每臺成本新臺幣4,800元,市價則爲8.0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爲員工摸彩抽獎獎品,甲公司便應按每臺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爲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應視爲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