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營業稅延2周繳 稅收估9億元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3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自113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3年2月8日至14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爲維護營業人權益,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爲113年2月15日至24日(該日爲星期六,順延以26日爲繳納期間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