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修正三讀過關 報主管機關覈准後可遠距執業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營養師法》第13條條文修正案。(摘自立法院直播)

爲使法規切合營養師實務工作的情況,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營養師法》第13條條文修正案,營養師將可透過通訊方式執行法定業務,事前應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覈准,希望保障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部分情形(如防疫隔離、居家高齡、行動不便)民衆獲得營養照護之權益;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長游錫堃。(姚志平攝)

《營養師法》第13條原規定,營養師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進行營養評估,或針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進行飲食設計及諮詢時,應「當面進行」。對此,民進黨立委吳玉琴、邱議瑩、邱志偉等及國民黨立委張育美分別提出《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月13日初審通過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修法,衛生福利部書面意見表示,鑑於營養照護之介入影響疾病控制甚鉅,以遠距通訊方式提供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衆不間斷之營養照護服務,有其重要性,並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準,始得爲之。建議可推動。

吳玉琴修法後表示,《營養師法》2004年修正後,規範營養師在執行個別對象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及其需求所做之飲食設計、諮詢,都必須「當面進行」。然而,在實務上,很多營養諮詢都是在病患出院後、回到家要詢問或持續追蹤,但營養師卻受限於法規必須當面進行,只能要求民衆再回醫院,或營養師到家提供協助。在COVID-19疫情期間,尤其造成困擾。

吳玉琴指出,距上次修法近20年來,通訊科技進步飛快,疫情高峰期間更已經廣泛使用視訊門診,很難想像竟然還規定營養師只能當面提供服務。因此,在《營養師法》第13條修正三讀後,提供民衆獲得專業服務的可近性。

吳玉琴提到,營養師未來在執行各項業務,就不再受限於當面進行,只要依循該條文所定通訊方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覈准,就可以採取通訊方式提供服務,期盼營養師未來能更積極協助病患與家屬,並協助國人吃得健康、吃得正確、更加健康。

依據《營養師法》第12條推定,營養師業務,包括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爲之飲食設計及諮詢;對特定羣體營養需求所爲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臨牀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