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貸後管理不力”等,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被罰440萬元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因"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被罰款44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1號

被處罰當事人

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44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邱兆敏,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2號

被處罰當事人

邱兆敏(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崔貝怡,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3號

被處罰當事人

崔貝怡(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一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二處處長徐凱,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4號

被處罰當事人

徐凱(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戶二處處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行長助理賴文,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5號

被處罰當事人

賴文(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行長助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張思緒,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6號

被處罰當事人

張思緒(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長劉國慶,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7號

被處罰當事人

劉國慶(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流動資金貸款測算不審慎,超企業需求發放貸款;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侯佛欣,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等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8號

被處罰當事人

侯佛欣(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抵押物價值不足;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楊璐,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金罰決字〔2024〕1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吉金罰決字〔2024〕19號

被處罰當事人

楊璐(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相關貸後管理不力,未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控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