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收入有多高?政府竟然有價目表

演藝圈大哥大兼立委余天、李亞萍。(本報系資料照)

旅日紅星翁倩玉在當年一場演出高達40萬。(本報系資料照)

民國72年臺北國稅局曾根據藝人走紅程度,訂定「臺北市西餐廳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聘請表演人員酬金評定標準及表演人酬勞表」。

明星藝人光鮮亮麗,永遠吸引衆人目光,可是大家更好奇他們究竟有多賺?很難想像國稅局曾爲了課稅,竟然訂了一張價目表,只要叫得出名號者都有價碼。旅日紅星翁倩玉、鄧麗君歐陽菲菲分居前3名,演一場35到40萬。歌仔戲天后楊麗花則穩坐本土一姊,每場35萬。

民國70年代臺灣流行餐廳秀,明星藝人登臺作秀日進斗金黑道兄弟靠包檔排秀髮大財,因此衍生的槍擊鬥毆事件幾乎無日無之,不少大牌藝人出門身邊都有帶槍保鏢,嚴防遭人押走。

藝人這塊作秀大餅不只黑道流口水白道也虎視眈眈想要分一杯羹。所謂白道就是我們的國稅局,有所得就要繳稅天經地義問題藝人酬勞就幾個人關門喬出來的,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國稅局不可能知道,連人家賺多少都莫宰羊,如何把稅抽滿抽好?

你不告訴我,我就自己來。民國72年底臺北市國稅局一不作二不休,根據藝人走紅程度及市場行情,訂定「臺北市西餐廳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聘請表演人員酬金評定標準及表演人酬勞表」,只要有點知名度的藝人都有價錢,國稅局就根據價目表逕行課稅。

國稅局除了訂價目表以昭公信外,還派人天天盯報紙廣告版面,統計藝人一天演出幾場,務求滴水不漏,一分一毫都收進國庫

當時臺北市著名的演出餐廳包括太陽城狄斯角豪華酒店等,民國70年代不像現在,藝人多如過江之鯽,走在臺北市信義計劃區隨便都會碰到幾個藝人,30多年前想一睹明星風采,只能上秀場,藝人自然大發利市

行情當然與走紅程度成最正比,愈紅愈貴,反之亦然。以民國73年爲例,最紅前三名都是旅日紅星,分別是翁倩玉40萬、鄧麗君40萬、歐陽菲菲35萬,歌仔戲天后楊麗則是本土天王,每場35萬,鳳飛飛18萬緊追在後,超過10萬者依序是高凌風、恬妞、凌峰崔苔菁張麗敏湯蘭花

江山代有人才出,當年榜上藝人如今多數淡出江湖,仍活躍舞臺上者包括:余天搭李亞萍4萬、葉啓田2.5萬、石峰2萬、張琪1.8萬、費玉清1.5萬。

基本工資換算,108年約爲73年的4.17倍,豬哥亮當時尚未大紅,一場演出1.5萬,換算現在不過6萬多,其實並不算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