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時能否請求家務勞動補償?

導言

“及爾偕老,老使我怨”,步入愛河的甜蜜令人沉迷,感情的破裂的痛苦讓人清醒。愛情令人神往,看似觸手可及,然而卻始終有不少男女未結良緣,愛而生恨,最終分道揚鑣。

感情的裂縫已然不可修復,行至末路的婚姻終將破碎。然而就在分別之際,男女雙方應合理劃分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若擁有孩子也應該妥善安置。

雖法律規定婚後夫妻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均爲共同財產,二人皆有同等的支配權,但是就我國目前婚姻狀況而言,女性相比於男性所承擔得家務勞作更多,均分財產實質上卻是抹除了其對家庭的“隱形貢獻”。

那麼在法律上,對於女性在離婚時提出的家務補償,法院將如何判定呢?

案例

2010年,林先生與譚女士經人介紹成爲眷侶,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後,二人一同購置北京房山區房屋一套用於居住。

此後,譚女士繼續在職場上工作,而林先生則不甘於現狀,選擇考研提高學歷。一年後,譚女士誕下女兒笑笑,同時林先生也就讀在職研究生。爲緩解丈夫學習壓力,譚女士主動承擔起家中大部分勞務,同時兼顧在外工作。

後在2011年至2016年期間,林先生完成研究生學業後選擇繼續攻讀博士,對家庭和女兒也疏於照料,和譚女士的感情早已不復從前,二人逐漸無話可談,目前一直處於分居狀態。

在林先生求學的時間裡,譚女士用自己婚前的積蓄以及婚後的工資來負責家中飲食起居,女兒的生活費用以及日常開支,而長期和母親在一起生活的笑笑對譚女士的依賴明顯高於林先生。在林先生完成全部學業之後,現就職於北京外一家企業,與譚女士二人工資均爲1萬元左右。

林先生認爲,他與譚女士目前情感已經破裂,因與譚女士就二人離婚事宜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林先生向房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其請求依法分割夫妻二人共同財產,並將女兒笑笑交予自己撫養。

而譚女士則同意林先生的離婚申請,但是她主張由自己獲取女兒笑笑的撫養權,同時要求林先生每月固定支付撫養費。除此之外,譚女士認爲在林先生深造學習期間,是自己承擔了家庭大部分開支以及勞務,應當得到相應的補償,申請家庭勞動補償10萬元。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感情破裂後,夫妻雙方應對子女後續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無法統一意見的,交由人民法院處理,應按照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判決。

在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時間處於求學深造階段,對女兒笑笑的照顧明顯不及譚女士。同時,譚女士長期的照顧則使她對女兒的興趣愛好、衣食住行更爲了解和習慣,加上笑笑對母親的依賴性強,不宜將笑笑的撫養權交付給林先生。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後二人的共同存款應屬於雙方共有,林先生和譚女士在婚後的收益共計15萬元按照規定應對此進行平均劃分。

同時,林先生與譚女士兩人在婚後共同購置了的房屋。在法律判定房屋的歸屬時,應該秉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因以目前國情而言,女性在社會謀求生存的能力與男性還有一定差距,在法律的判定中會偏顧弱勢方的權益。因譚女士獲取笑笑的撫養權,後續需要照料孩子的起居生活,且其目前於城內工作,女兒也就讀於北京某學校。

而林先生目前工作並不在北京市內,居住在房屋內的時間不多,就此而言,應將房產歸於譚女士。同時要求其按照當前房價給予屬於林先生部分的數額做出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照料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所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若二人協商不成,則交由法院判決。

本案裡,林先生在與譚女士的婚姻中絕大多數時間都投入到考研、讀研、讀博當中,在此期間譚女士不但要忙於職場上的工作,同時兼顧照料女兒的責任,還需承擔家庭內絕大多數的勞務,其訴求理應得到法院的認可。

最終,法院判定將女兒笑笑交由譚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同時譚女士不得對林先生正常行使探望權加以阻擋。雙方共同存款應平均分割,共同房屋歸屬於譚女士,同時要求譚女士給予林先生房屋折價款。

此外,因譚女士在家務勞作中付出更多的精力,其勞動價值應當被法律所支持和認可,法院支持譚女士要求的家庭勞動經濟補償。

結語

在夫妻生活中,一方所付出的勞動貢獻在家庭中往往不明顯,甚至不被重視注意。而在家庭勞務、子女照顧中付出較多精力的一方往往犧牲了自己的工作發展機會、收入薪資的提高、社會交往能力等。

本案中林先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迎來後續的光明前景,是以譚女士在背後將家庭諸多事宜打理清楚爲基礎的。在離婚時堅持對二人財產做到完全平均的分配,反而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

如今,社會上全職媽媽、爸爸的數量並非小的數字,譚女士肩負工作尚可在婚後自食其力,而放棄工作在家裡全心全力照顧孩子的一方遭遇離婚還需花費時間適應人際交往和就業形勢。

對此,我國法律設立相應條款予以補償,肯定其隱形勞動付出的價值,促進社會對家務的付出一方的認可和尊重。